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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装协会女装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服装协会女装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服装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女装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女装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中国服装协会报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上受中国服装协会领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部门和中国服装协会的委托,开展本专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长远发展规划;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立法的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

(二) 制订本专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参与本专业各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和质量监督工作。配合中国服装协会进行本专业名牌产品、优秀企业的推荐表彰工作。

(四) 组织和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推动行业内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技术、管理、经营、设计人才,促进企业管理、现代营销、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建设。

(五) 建立专业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传递各种行业信息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开展专题研究和市场预测工作,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往,积极引进国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提高女装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树立中国女装名牌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

(七) 加强女装同服装原料和辅料的结合,促进共同发展。

(八) 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链的建设。

(九) 组织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及有益于行业及社会的其他活动。

(十) 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服装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专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 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意愿;

 (三) 在女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及影响。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工作,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需按本专业委员会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资料和网络信息,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 可向本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 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 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管理办法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 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四) 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已入中国服装协会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不再缴纳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及行规行约;
 
 (二) 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
 
 (三) 听取和审查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秘书处筹备召开,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服装协会会长聘任,领导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聘请技术顾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决定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根据主任委员提名,审查和聘任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从会员单位选聘,也可从退休人员中聘用。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劳保待遇及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由秘书处负责制定方案,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的捐资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赞助;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用途:
 
 (一) 开展各种会务活动的费用;
 
 (二) 秘书处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和设施的购置费;
 
 (三)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等费用开支;
 
 (四) 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五) 接待外宾和出国活动的费用;
 
 (六) 其他正常开支。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主任委员联系会议审查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并报中国服装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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