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对服装品牌的市场检验与客观评价,充分肯定品牌在年度内所取得的成绩。
通过以服装品牌为对象的奖项评选活动,加强中国服装行业与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在设计、质量、营销、创新等各方面的工作,促进品牌的全面发展。
通过各种年度奖项的颁发,进一步扩大服装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的评选工作本着自愿参评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不收取任何参评费用,整个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通则
第三条
由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组成"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入围评审团和"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终评评审团,负责相关评审工作。
第四条
终评评审团根据各奖项的评选内容,分成具体奖项的评审组。
第五条
各评审团(组)须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展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评审团(组)在理解《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通则》和《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细则》的基础上,在各评审团(组)负责人主持下,即可进入各奖项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所有评委的发言均代表个人,不代表任何单位或团体。
第三章 入围
第八条 关键词:
1.入围品牌:直接产生各奖项"提名奖"和"大奖"的品牌。
2.入围候选品牌:直接产生"入围品牌"的品牌。
3.入围候补品牌:指入围品牌由于某些原因退出后,可依照排名顺次进行替补的品牌。
第九条
入围评审团对企业填报的《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选登记表》进行审核、认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单个品牌奖项重复个数不超过3个,含3个),以简单多数逐一评选出各个奖项(不含"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中国服装品牌成就大奖")的15个入围候选品牌。如出现得票相同的情况,入围候选品牌的品牌数可超过15个。
第十条
初步确定入围候选品牌名单后,各评委如认为还应增加入围候选品牌,可以进行补充提名(一人一个奖项限一个品牌);补充提名的品牌须由一名评委提议,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附议,方可进入入围候选品牌名单。
第十一条
入围评审团对新的入围候选品牌名单(指投票产生的入围候选品牌名单和评委补充提名的入围候选品牌名单之和),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入围品牌。
第十二条
各奖项入围品牌为15名(排名不分先后),入围候补品牌名额不限;如出现入围品牌不参加终评的情况,由入围候补品牌依排名先后替补。
第十三条
入围品牌须经入围评审团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评委投票通过后方可获得入围资格。
第十四条
得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品牌超过15个,按得票多少先后排名,确定前15名为各奖项的入围品牌;前15名之后的品牌与得票为含半数或半数以下的品牌,按得票多少先后排名,为该奖项的入围候补品牌。
第十五条
若某些奖项得票过半数以上的品牌不足15个,已得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品牌为入围品牌。若经评审团讨论,认为入围品牌不宜不足15个,可筛掉得票最少者,对未获半数以上选票的入围候选品牌再次投票表决,按得票多少排名,补足入围品牌的名额要求,但仍须获得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选票方能获得入围资格;以上程序可重复进行,直至满足入围品牌的名额要求为止。入围品牌满15个后,其余品牌按补足入围品牌名额前的得票多少先后排名(含投票过程中的被筛掉者),即为该奖项的入围候补品牌。
第十六条
若出现因入围品牌名额限制而使评审团对得票相同的品牌(均为获半数以上且不含半数选票者)必须进行抉择的情况,可将得票相同的品牌再次进行投票,以简单多数先后排名,确定入围品牌。入围品牌名额以15名为限。以上程序可重复进行,直至确定入围品牌名单为止。落选者以抉择前的排名或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进入入围候补名单。
第十七条
若某品牌重复获得入围资格的奖项个数大于3个(不含3个)时,保留该品牌的"意愿奖项"(报名时品牌所属企业提出的希望参评的奖项)入围资格,对其余奖项进行投票,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筛选,直到该品牌重复获得入围资格的奖项个数不超过3个(含3个);该品牌所在奖项由于该品牌入围资格调整而减少的入围名额,由入围候补品牌依排名先后补足(已获得3个奖项入围资格的品牌不再作为其它奖项的入围候补品牌)。
第十八条
在入围候补名单中如出现得票相同的情况,可依据品牌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以上程序均在评审团主席的主持下进行。
第四章 终评
第二十条
终评评审团的各评审小组,分别对初评产生的各奖项入围品牌进行最后评选;根据各个奖项的《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选细则》,对入围品牌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美国普华永道公司依据《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选细则》进行分数统计并做出得分排名。各奖项排名前二至六名的品牌为该奖项的提名奖得主(排名不分先后),排名第一的品牌即为该奖项的大奖得主。
第二十二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得分相同,且并列第六时,则同时进入提名奖名单;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得分相同,且并列第一时,则并列获得该奖项大奖。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服装协会组成"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提议评审组,提议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提议评审组负责评选出该奖项的获奖机构或获奖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终评评审团召开全体评委大会以无记名的方式,对提名奖获奖品牌进行投票,通过票务统计以简单多数确定"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成就大奖"获奖品牌。
第五章 复议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评审结果或终评评审结果,如有评委仍存异议,须有一名评委提议,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附议,方可复议。复议中如有推翻原评选结果的意向,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方能进入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重新确定奖项的获奖品牌(或入围品牌),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美国普华永道公司根据入围评审结果(经复议或勿须复议)向入围评审团提交各奖项的入围品牌名单;该名单须入围评审团主席及入围评审团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美国普华永道公司根据终评评审结果(经复议或勿须复议)向各终评评审组提交获奖名单;不含"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成就大奖";该名单须经终评评审组组长及本组全体评委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推动大奖"由该奖项的提议评审组直接向组委会提交评选结果,并由美国普华永道公司封存直至公布。
第三十条
美国普华永道公司根据"2003-2004年度中国服装品牌成就大奖"的评选结果(经复议或勿须复议)向终评评审团提交获奖名单;该名单须经终评评审团主席、副主席及终评评审团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第六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可进入争议程序:
(一) 由评委提出复议,但未进入复议程序,却影响评选结果生效。
(二) 进入复议程序,但未改变评选结果,却影响评选结果生效。
(三) 因为其他各种原因而使评选结果未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进入争议程序后,入围(终评)评审团主席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
(一) 入围(终评)评审团可决定根据本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进行新一轮投票。
(二) 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十三条 仲裁程序如下:
当入围(终评)评审团主席主持新一轮投票未能解决争议问题或入围(终评)评审团主席决定直接进入仲裁程序时,可由评审团主席选取五位评委(含主席,终评时还须含两位评审团副主席)组成仲裁小组进行商议,做出评审结果的仲裁。仲裁结果为评审的最终结果,由仲裁小组全体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上程序均在评审团主席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章 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评审组的工作由美国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全面参与监控。
第八章 评奖纪律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审团要坚持评奖标准,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审团成员在接到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评选组委会邀请之日起,至评审活动结束时,一律不得收受参评方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方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的资格将被取消,相关参评方的参评资格也将被予以取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为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委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组委会
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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