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审目的:为顺应当下中国服装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注重人才的发掘及培养,更为突出人才在整个行业中的重要性,秉承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及服装行业人才需求和人才现状,通过对整个服装行业的深入了解、广泛调研、全面推荐,通过对服装从业人员的先进人物和优秀事迹的最高表彰与大力宣传,在力推行业人才精英的同时,尤其关注平凡岗位上辛劳付出并卓有贡献的平凡人物,并为高速发展的我国服装事业和产业提供源源不断、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动力。
第二条 评选对象:整个中国服装行业内的所有服装企业从业人员或相关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服装企业中管理、生产、设计、技术、营销、采购、物流等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如:独立设计师、媒体、院校、咨询公司、策划公司、文化公司、服务公司、相关协会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选标准:在企业或相关组织机构中卓有贡献的,具有先进性、独特性、创新性,及奉献精神、务实精神、学习精神的优秀从业人员。

第二章 工作通则

第四条 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本着中国服装行业从业人员自愿参与的原则,每年举行一次,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第五条 由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专家组成“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评审团,负责相关评审工作。评审团成员本人不得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审团在理解《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评审团工作条例》和《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举办意义的基础上,在评审团主席主持下,即可进入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团需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展开相关工作,所有评委的发言均代表个人,不代表任何单位或团体。

第三章 评审条例

第八条 初评:由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推荐报名(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内从业人员个人自荐报名(需由法人签字)两种方式报名产生参评人员,经组委会组织初评评审团小组(7-9人)根据其所提交的资料对参评人员进行初期筛选,并结合各地方协会的实际调查反馈结果,最终产生备选名单。
第九条 终评:根据产生的初评名单,经组委会组织终评评审团(13-15人)召开终评会议,通过对参评人员提交的资料分析,以投票形式,最终产生本届获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 复议与生效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如有评委仍存异议,需有一名评委提议,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附议,方可复议。复议中如有推翻原评审结果的意向,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委同意方能进入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 复议程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重新确定获奖人员,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可进入争议程序:
(1)由评委提出复议,但未进入复议程序,却影响评审结果生效。
(2)进入复议程序,但未改变评审结果,却影响评审结果生效。
(3)因为其他各种原因而使评审结果未能生效。
第十三条 进入争议程序后,评审团主席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
(1)评审团可决定根据本条例第五章进行新一轮投票。
(2)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仲裁程序如下:当评审团主席主持新一轮投票未能解决争议问题或评审团主席决定直接进入仲裁程序时,可由评审团主席选取五位评委(含评审团主席和两位评审团副主席)组成仲裁小组进行商议,作出评审结果的仲裁。仲裁结果为评审的最终结果,由仲裁小组全体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以上程序均在评审团主席的主持下进行。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评审团要坚持评奖标准,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审团评委在接到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邀请之日起,至评审活动结束时,一律不得收受评审者的礼物,不得出席评审方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的资格将被取消,相关评审方的评审资格也将被予以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团工作条例”由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制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团工作条例”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所有。

                               中国服装协会·中国服装年度人物评选活动